《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解读(军人退役前所在部队如何开展教育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军人退役前,所在部队在保证完成军事任务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部队特点和条件提供职业技能储备培训,组织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各类高等学校举办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以及知识拓展、技能培训等非学历继续教育。
部队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为现役军人所在部队开展教育培训提供支持和协助。
军人退役前所在部队如何开展教育培训?(网站已发布)
答:终身制学习、全程学习是退役军人改善知识结构、提升就业创业能力的必要途径,具体包括技能培训、继续教育、高等学历教育等方式。一方面,退役军人的经历可划分为现役和退役,但其知识结构的提升与服役状态无关,而是随着社会进步、年龄阅历增长持续向前发展的;另一方面,军队作为特殊的武装集团,主责主业是执行军事任务、聚焦备战打仗,而军人作为这个集体中的个体,同时享有教育培训的权利,教育培训的内容有的与军队的主责主业有直接关系。有的可能关系不大。针对军人职业的特殊性,退役军人保障法第33条规定、军人退役前,所在部队在保证完成军事任务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部队特点和条件提供职业技能储备培训,组织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各类高等学校举办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以及知识拓展、技能培训等非学历继续教育。
终审:mengxi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