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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商丘市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来源:商丘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发布时间:2026-01-12 17:38:46 浏览次数: 【字体:

根据《河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商丘市从2025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烈士遗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按照退役军人部发〔2025〕4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713元,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按照每人每年26214元执行;其他时期入伍的,按照每人每年25614元执行。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300元,按照每人每年10248元执行。

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324元,按照每人每年10908元执行。

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264元,按照每人每年9036元执行。

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提高24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补助744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按照退役军人部发〔2024〕4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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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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